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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泄漏影响有多大?
新闻来源:省环保网 发布时间:2011-04-20 22:56:00 字体【    】浏览次数:
  1  核电站核泄漏的危害何在?

  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是指核反应堆里的放射性物质外泄,造成环境污染并使公众受到辐射危害。

  核泄漏对人员的影响表现为核辐射,也叫做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以波或微粒形式发射出的一种能量就叫核辐射,核爆炸和核事故都有核辐射。它有α、β、γ三种辐射形式。α辐射只要用一张纸就能挡住,但吸入体内危害大;β辐射是高速电子,皮肤沾上后烧伤明显;γ辐射和X射线相似,能穿透人体和建筑物,危害距离远。宇宙、自然界能产生放射性的物质不少,但危害都不太大,只有核爆炸或核电站事故泄漏的放射性物质才能大范围地对人员造成伤亡。

  放射性物质可通过呼吸吸入,皮肤伤口及消化道吸收进入体内,引起内辐射,γ辐射可穿透一定距离被机体吸收,使人员受到外照射伤害。内外照射形成放射病的症状有:疲劳、头昏、失眠、皮肤发红、溃疡、出血、脱发、白血病、呕吐、腹泻等。有时还会增加癌症、畸变、遗传性病变发生率,影响几代人的健康。一般讲,身体接受的辐射能量越多,其放射病症状越严重,致癌、致畸风险越大。

  2  公众如何应对防范?

  一旦出现核泄漏事件,公众必须做的第一件事是获取尽可能多的、而且是可信的信息,并了解政府部门的决定、通知。为此,应通过各种手段(电视、广播、电话等)保持与当地政府的信息沟通,切忌不可轻信谣言或小道信息。

  第二件事是按照当地政府的通知,迅速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

  1.选用就近的建筑物进行隐蔽,减少直接的外照射和污染空气的吸入。关闭门窗和通风设备(包括空调、风扇),当污染的空气过去后,迅速打开门窗和通风装置。

  2.根据当地政府的安排,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现场,以避免或减少来自烟羽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大剂量照射。

  3.当空气被放射性物质污染时,用简易方法(如用手帕、毛巾、布料等捂住口鼻)可使吸入放射性物质的剂量减少约90%。可用各种日常服装,包括帽子、头巾、雨衣、手套和靴子等对人的体表进行防护。

  4.服碘保护。在核泄漏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释放碘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为一种防护药物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为了使甲状腺受照剂量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在摄入放射性碘以前就应该服用稳定碘;否则就应在此后尽快实施这一措施。如果在摄入放射性碘以前6小时内口服稳定碘的话,所提供的防护几乎是完全的;如果在吸入放射性碘的同时服用稳定碘,防护效率约90%。措施的有效性随措施的拖延而降低,但在吸入放射性碘数小时内服用稳定碘,甲状腺吸收的放射性碘仍可降低一半左右。服用稳定碘一般不是单独采用的一种防护措施,它将与撤离和(或)隐蔽一道进行。对成年人,服用稳定碘的推荐量为100mg碘(最普通的像130mg碘化钾或170mg碘酸钾)。对儿童和婴儿则推荐较小的量。与这样的服碘剂量有关的危险,对于饮食中明显缺碘的地区会有所增加。不过,由于食入稳定碘而所产生的瞬时危险或严重效应一般都很小。

  5.若怀疑身体表面有放射性污染,可采用洗澡和更换衣服来减少放射形成的污染。用水淋浴,并将受污染的衣服、鞋、帽等脱下存放起来,直到以后有时间再进行监测或处理。

  6.听从当地主管部门的安排,决定是否需要控制使用当地的食品和饮水。当食品和饮水中的放射性核素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平时,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这些受污染的食物和饮水。受污染的食品可采取加工、洗涤、去皮等方法去污,也可在低温下保存,使短寿命的放射性核素自行衰变,以达到可食用的水平。对受污染的水,可用混凝、沉淀、过滤及离子交换等方法消除污染。

  3  保障核安全的公约法规有哪些?

  《核安全公约》

  为实现核能利用安全,通过规定各缔约方义务和建立公约实施机制来确保核安全能得到良好监督管理的国际公约。1994年6月17日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其总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通过。1994年9月20日起开放供签署。一般性义务主要是:各缔约方应在其本国法律上的框架内采取为履行本公约规定义务所必需的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及其他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总结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防治放射性污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等具有强烈现实意义的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1986年10月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第一部针对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条例》总则阐明了制定目的是为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条例》中规定了以核电厂、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施为监督对象,明确了在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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