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环保局于2016年10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采样,经扬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7 mg/L、铜浓度为1.60 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规定排放限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柒仟陆佰叁拾贰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