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新区物价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财政局 38-365365
2015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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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镇江市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扬尘排污收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道路桥梁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对大气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排污费标准的制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排污费资金管理。住建、城市管理、交通、园林、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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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排污费列入工程投资概(预)算,控制扬尘排污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并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见附件1),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纳入施工承发包合同,并明确施工单位因措施不力造成扬尘污染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 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五条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第六条 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征收标准、工程调整系数、计费面积、达标削减系数和施工工期进行计算。计算方法为:
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工程调整系数×计费面积(平方米)×(1-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1.工程调整系数。工程划分为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其中建筑工程分为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按照不同工程或阶段确定调整系数(见附件2)。
2.计费面积。按经过审核的《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见附件3)中的面积计算,其中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拆迁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工程土石方和桩基阶段、市政工程、绿化和水利工程按施工场地面积计算。
3.达标削减系数。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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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现场检查和考核,将历次考核结果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出达标削减系数(见附件4)。
4.施工工期。按月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施工天数不超过5天(含5天)的拆迁工程按半个月计算,其他工程不超过5天(含5天)的不在计算内;大于5天,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大于15天、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登记《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见附件3)。申报时应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性资料。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并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填写《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见附件4)。每个施工工程(阶段)现场检查和考核不少于2次,施工工期超过3个月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阶段)完工前,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实施奖惩机制。对获得市级和省级标准化文明工地的,其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1和0.2,系数不累加。受到市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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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查实的,其达标削减系数扣除0.1。达标削减系数最大值为1。
第四章 征收与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工程(阶段)结束后,核算扬尘排污费总额并下发《排污核定通知书》。建设单位如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建设单位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无异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扬尘排污费。
第十一条 扬尘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征收部门做好收费公示,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并作为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监察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费。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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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查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扬尘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对建设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放污染物相关材料、拒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及滞纳金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不产生地面扬尘的地下工程免收扬尘排污费;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工程中计算扬尘排污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 9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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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序
号 |
控制措施 |
达标要求 |
1 |
道路硬化与管理 |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 |
(2)车行道路上无明显尘土。 |
(3)道路清扫时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
2 |
边界围挡 |
(1)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0.2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
(2)围挡围墙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缝隙不大于0.5cm,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漏洞。 |
3 |
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 |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措施包括:钢板、粗级配、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 |
4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范围内。 |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大于95%(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
5 |
持续洒水降尘措施 |
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
6 |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
(1)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小于8米,宽度不小于6米,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尺寸不小于1米×1米×1.5米。 |
(2)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
(3)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
(4)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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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程调整系数
类 型 |
系 数 |
建筑工程
|
结构和装修阶段 |
1.0 |
土石方和桩基阶段 |
1.6 |
市政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 |
1.4 |
拆迁工程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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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编号:
行政区划代码: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表1 工程基本信息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工程项目名称 |
|
建
设
单
位
情
况 |
建设单位名称 |
|
施工工地地址 |
|
建设单位地址 |
|
施工场地面积 |
(平方米) |
邮政编码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
|
工地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
开工时间 |
|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
竣工时间 |
|
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
|
施
工
单
位
情
况 |
建筑
工程 |
土石方阶段 |
施工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桩基
阶段 |
施工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结构
阶段 |
施工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装修
阶段 |
施工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其它工程 |
施工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表2 扬尘控制措施
道路硬化与管理 |
是□ 否□ |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
是□ 否□ |
边界围挡 |
是□ 否□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是□ 否□ |
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 |
是□ 否□ |
持续洒水降尘措施 |
是□ 否□ |
其它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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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施工场地平面示意图及审核意见:
施工场地平面示意图: |
|
审核意见:
环保部门经办人:
环保部门审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
填报要求
1.建设单位应填报本表,一式二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建设施工项目动工15日前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审核后保留一份,返还申报单位一份。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3.排污者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扬尘排污费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4.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填报说明
[项目基本情况]按施工许可证填写。
[施工工地地址]填写建设施工工地具体地址,明确到辖区、街道及门牌号。
[工地类型]按照工程划分问为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填写。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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