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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新闻来源:规划处 发布时间:2017-07-19 13:47:00 字体【    】浏览次数:
 

各辖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结合《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81号)和《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117号)要求,现组织申报2017年度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支持范围

(一)大气环境治理:燃煤污染控制(含散煤治理)、化工园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扬尘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大气环境治理相关项目。

(二)水环境治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跨界跨(区、市)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水环境治理相关项目。

(三)土壤环境治理: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土壤环境治理相关项目。

(四)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源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民生应急保障、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试点、重金属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POPs 废物综合整治、污泥规范化处置、放射性污染防治、抗生素菌渣综合整治等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的项目。

(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稳定达标改造(电力、石化、钢铁、煤炭、水泥、造纸、印染、制糖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等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相关的项目。

(六)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环境信息、环境宣教、环境科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环保项目。

未纳入我市“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2016年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为红色、黑色的企业暂停2017年申报环保专项资金资格。

二、项目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辖区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各辖区财政局、环保局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831日。请各辖区环保局于截止时间以前,将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集中送市环保局规划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联系方式

市环保局规划处  彭遂红  84419395

市财政局经建处  殷文玺  84419982

 

 38-365365      镇江市财政局       

                

              20177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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