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处(挂“环境监测处”牌子)
1、参与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综合性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2、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3、牵头有关处室组织申报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各辖市(区)环保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参与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
5、组织全市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工作。
6、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计划;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7、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
8、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
9、拟订全市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法规规章草案、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10、建立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
12、协调和指导市环境监测中心、协调和指导其他行业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13、统一管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