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6536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 2017]26号
江苏波尔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7468512XB
法定代表人: 戴佰银
住所: 句容市下蜀镇六里工业集中区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污水总排口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总磷1.32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污染物超标排放。2017年9月6日我局就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向你公司送达了《38-36536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改字[2017]13号), 2017年12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罚款一仟贰佰叁拾伍元的行政处罚(镇环罚字[201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污水总排口超标排放的整改情况实施复查,由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污水总排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 值10.53,总磷6.57 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38-365365《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2、38-365365《案件调查报告》;
3、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26号);
7、其他有关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26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自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捌拾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收款银行: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解放桥分行
户 名:镇江市财政局
帐 号:321102210120100000020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