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6536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 2017] 15号
徐建军(镇江新区姚桥惠军五金工具厂)
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姚桥解放桥2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2日,镇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你厂现场检查,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你厂污水总排口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的监测值是246 mg/L,石油类的监测值是38.5 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38-365365《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2、38-365365《案件调查报告》;
3、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
6、现场照片;
7、38-36536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 15号);
8、其他有关材料。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11月9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 15号)。你厂在规定时间内未作书面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对你厂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伍倍的罚款:罚款贰佰壹拾伍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收款银行: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解放桥分行
户 名:镇江市财政局
帐 号:321102210120100000020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