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6536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 2017]17号
江苏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国芳
住所: 镇江市新区姚桥镇解放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2日,镇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规范要求落实“三防”措施,危废堆场东北角地面有积水,经pH试纸检测呈碱性,地面“三防”措施不到位。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38-365365《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2、38-365365《案件调查报告》;
3、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现场照片;
6、38-36536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17号);
7、其他有关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11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17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作书面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收款银行: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解放桥分行
户 名:镇江市财政局
帐 号:321102210120100000020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