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6536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 2017]21号
江苏苏亚迪炭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启善
住所: 镇江市丹徒高资镇营春村苏润2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联合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1号脱硫吸收塔、2号脱硫吸收塔旁备用废气排气筒均有部分烟气排放,该部分废气未经过脱硫塔排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38-365365《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2、38-365365《案件调查报告》;
3、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38-36536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6、现场照片;
7、38-36536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21号);
8、其他有关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21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规定时间内作了陈述和申辩, 请求从轻处罚, 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收款银行: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解放桥分行
户 名:镇江市财政局
帐 号:321102210120100000020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