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6536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 2017]23号
镇江新明达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家庆
住所:镇江新区大港金港大道(绿色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车间刷漆车间正在生产,刷漆生产线正在生产但生产车间未密闭。现场检查还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混放,部分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上未张贴废物识别标识,废包装袋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现场检查时无危险废物贮存出库记录表。危废临时贮存场所未按规范化要求设置,未落实“三防”措施。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38-365365《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2、38-365365《案件调查报告》;
3、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照片;
6、38-36536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 23号);
7、其他有关材料。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2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规定时间内作了陈述和申辩。我局经集体研究,决定维持告知书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收款银行: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解放桥分行
户 名:镇江市财政局
帐 号:321102210120100000020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