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6536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 2017]8号
镇江市大路散热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蓁琦
住所: 镇江新区大路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雨水沟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 氨氮73.2 mg/L,总磷2.96mg/L,污染物超标排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38-365365《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2、38-365365《案件调查报告》;
3、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
6、违法现场照片;
7、38-36536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8号);
8、其他有关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关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10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8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规定期限内作了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收款银行: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解放桥分行
户 名:镇江市财政局
帐 号:321102210120100000020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