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要求,各地应认真梳理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状况,统计2016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计划安排环发[2010]54号《名录》中相关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安排因行业环保核查等环保管理工作需要等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各地应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年度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监督管理措施等。
四、特别针对未批先建、擅自扩大产能、无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先进行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后再纳入名单。
请各单位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名单以电子邮件和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我局总量处邮箱:luzi16888@163.com
附件:2016年度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38-365365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