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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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2017〕132号
关于对《镇江东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电瓶(不拆解)等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东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东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电瓶(不拆解)等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预审意见及其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17〕120号),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有关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建设废旧电瓶(不拆解)等回收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项目位于镇江市润兴路3号-1号,回收品种仅包括废弃的民用铅蓄电池、动力铅蓄电池、UPS蓄电池(不间断电源)。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本项目不得产生废水。
(三)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提高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和处置效率,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尾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和贮运过程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厂界监控浓度达标。
(四)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合理安排各噪声源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防止影响周围环境。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试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报告表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本项目可以通过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并进行有效处置,因此,本项目风险是可以接受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的要求,企业要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建设事故废水应急收集池,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设置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各类环境敏感目标。
(八)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项目实施后,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一)、废气污染物(有组织):硫酸雾≤0.748千克;
(二)、固体废物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督促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38-365365
2017年12月15日
抄送: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江苏环球嘉惠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