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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博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闻来源:行政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7-12-19 13:33:00 字体【    】浏览次数: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8983041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8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镇环审〔2017133

 

关于对《江苏博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博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博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报送的《审批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预审意见,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有关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项目位于镇江市南徐大道101号镇江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镇江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园)创新大厦10项目检测覆盖水、气、土壤、噪声等四大类,属于检测分析类项目,不得进行研发性实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项目产生的废水经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现有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征润洲污水处理厂处理。使用后的器皿清洗只可在洗瓶间水槽进行。

(二)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提高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和处置效率,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尾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24-2014)。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和贮运过程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厂界监控浓度达标。

(三)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合理安排各噪声源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防止影响周围环境。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试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

(五)强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杜绝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设置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各类环境敏感目标。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其中雨污水排口整治要求见附件。

三、项目实施后,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纳入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现有总量内,不得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废气污染物(有组织):TVOC1.23E-04t/aNOX2.556E-04t/a、氯化氢≤2.655E-04t/a、硫酸雾≤4.122E-04t/a

(三)固体废物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督促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项目代码:2017-321153-74-03-541484

 

附件:关于对《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审批请示》的回复(镇环函201768

 

 

 

 

 

 

38-365365

20171219

 

抄送: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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