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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阳市人民医院125I粒籽植入治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闻来源:辐射处 发布时间:2018-01-11 08:38:00 字体【    】浏览次数: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8983095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8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镇环审〔20181

 

关于丹阳市人民医院125I粒籽植入治疗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丹阳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125I粒籽植入治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受省环保厅委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规模:丹阳市人民医院拟在院区门急诊大楼负一层放射科原有CT机房内开展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并把4号楼四层“43-46床”病房设立为125I粒籽植入病人的专用病房,申请使用125I粒籽,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96×109Bq,年最大使用量为1.48×1011Bq。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表》。

二、该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丹阳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和拟定方案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还应加强植入粒籽源患者的教育与管理。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示标识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三)建立完善的台账管理制度,加强粒籽源的使用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须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四)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需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六)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

(七)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项目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其它如涉及非放射性污染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镇江市环保局 

2018111

抄送:丹阳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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