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电能传输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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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环验〔2017〕33号
2017年10月13日,市环保局组织验收组对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新能源电能传输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进行了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组在听取了厂方汇报,查阅资料和勘察现场的基础上,一致认为:
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环保工作,按照环评报告和批复的要求实施该项目,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基本实施到位。根据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中三级标准及相应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沙家港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总排口废水中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监测结果值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监测结果值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 中B 标准;验收监测期间,喷塑工序和老厂区废气颗粒物、热风烘干固化工序废气排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标准要求;热风烘干固化工序产生VOCS 的排放浓度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 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TVOC 浓度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3 标准要求;验收监测期间,东、南、西、北侧厂界外噪声昼间等效声级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的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边角料全部外售处理,废乳化液、磷化渣、污水处理站污泥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规定设置临时贮存设施集中收集,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除尘灰、焊渣、生活垃圾全部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项目以焊接工序和切割工序所在车间为中心50米范围内,无新建居民住宅和其它环境敏感目标。
经研究,验收组原则上同意该项目通过环评“三同时”验收。
希望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加强监管,尤其加强对废水、废气等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且做好以下工作:
1、规范运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进一步加强废气的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3、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化固废管理要求,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规范化管理,建立管理台账,严禁随意处置污染环境,危险固废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规定设置临时贮存设施集中收集并全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4、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本次验收仅限验收时确认产品、规模及总平布局,若扩大规模、更改产品方案及工艺路线,须另行申报。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