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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新闻来源:行政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7-11-10 10:41:00 字体【    】浏览次数:

通知

根据201791日实施的修订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可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主体改为建设单位,配套的标准、程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现配套的标准、程序尚未发布,原则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缓进行,因此我局网站该栏目暂无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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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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