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8983095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8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关于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改建1台DSA项目验收意见
经资料审核及现场核查,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改建1台DSA项目,对原DSA所在梦溪楼进行改造,该楼共2层。改建前1楼为DSA、2楼为磁共振;改建后1楼为磁共振、2楼为DSA,并新购1台Optima CL323i型DSA(管电压125kV、管电流1000mA),用于医用诊断和介入治疗。该项目能够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建立了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防护设施能够适应主体工程防护的需要,依据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16)苏核辐科(验)字第(0304)号报告和(2017)苏核辐科(综)字第(0711)号报告结果表明,辐射安全防护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具体见监测报告),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须认真落实验收组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提高辐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