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环保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资金 管理 办法

38-365365计划处 2010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22份
镇江市环保局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下达由办公室、计划处按职责共同管理,其它处室部门参与管理。
第三条 每年12月份由计划处牵头组织与各处室(部门)共同制定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局网站公布。
第四条 每年的资金分四批实施,分别为1季度和4季度各20%,2季度和3季度各30%的使用比例。项目材料在3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底前组织申报并送达计划处,计划处会同办公室分别于4月、7月、10月和12月实施并报局监察室备案。
第五条 资金支持的范围:
1.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和列入年度计划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污控处组织申报)
2.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用于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酸雨、空气、噪声防治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及市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污控处、监察支队组织申报)
3.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包含废弃放射源收贮的处置项目。(辐射处组织申报)
4.固体危险废弃物突出问题处理项目。(固废中心组织申报)
5.市级重点流域、区域性及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信息系统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监察支队、监测中心站、信息中心组织申报)
6.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在化工、轻工、冶金、纺织、医药、电力、建材、酿造、电镀等行业建立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污控处组织申报)
7.上级下达的ISO14000、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科技处组织申报)
8.环保产品和清洁生产工艺研究开发项目。主要指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环保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研究、开发项目,支持建立环保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生产试验基地的项目。(科技处、污控处组织申报)
9.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国家及省级规划的湿地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自然处组织申报)
10.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项目。主要指乡镇环保规划、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试点、生活污水处理示范项目。(自然处组织申报)
11.环保政策研究项目。主要指环保战略、法规、标准、规划和政策的地方调研及区域性、行业性、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环境管理技术研究项目。(法规处、计划处组织申报)
12.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市环保重点项目。(计划处、办公室组织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计划处负责受理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建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
1.计划处组织相关处室(部门)对申报项目组织初评并形成意见或纪要报分管局长,涉及敏感及特殊项目、科研类项目进行专家(包括财会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有针对性的从专家库抽选3至5人,并形成专家意见。
2.分管局长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
3.局长办公会对申报项目终评并形成意见。
4.计划处、办公室会商财政局并行文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后与市财政局行文下达。计划处通知受支持单位到局计划处领取补助下达文件,到财务室办理资金补助手续。
第八条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1.计划处根据各处室(部门)反馈的补助项目进展,牵头组织对项目完成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人员由局相关处室、市财政局相关处室人员、市审计局相关处室人员参加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在网站向社会公布。
2. 各处室部门对所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检查。
3. 计划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条.专家库及评审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