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镇江新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对环保项目的支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项目范围
(一)大气环境治理项目库:燃煤污染控制(含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治理、扬尘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大气环境治理相关项目。
(二)水环境治理项目库: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跨界跨(区、市)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水环境治理相关项目。
(三)土壤环境治理项目库: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农用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其他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设用地分类划定等土壤环境治理相关项目。
(四)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库:重金属污染源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民生应急保障、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试点、重金属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POPs 废物综合整治、污泥规范化处置、放射性污染防治、抗生素菌渣综合整治等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的项目。
(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项目库:重点行业企业稳定达标改造(电力、石化、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氮肥、制糖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等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相关的项目。
(六)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库: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环境信息、环境宣教、环境科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项目。
二、入库条件
以当地政府重视程度、有关规划方案、项目前期工作基础等作为重要依据进行项目选择。一是地方积极性高,已列入省、市“十三五”环保规划、年度计划或投入部分资金等的环保项目;二是项目成熟度较高,已有良好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三是如果被选入中央、省、市环保项目库且又获得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该具备实施条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建设完成。水环境治理项目库的建设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中的相关要求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各环保局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的建设工作。各环保局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进行申报并把关,各相关单位应积极主动到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入库项目,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中央、省级、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度对入库项目进行更新,相关单位可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申报下一季度的入库项目,对已入库项目不需再次申报。各环保局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号前将辖区当季所报项目汇总上报市环保局。
(三)本次入库项目征集时间截止2016年7月20日,请相关单位在此之前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各环保局于2016年7月22日前将辖区所报项目汇总并上报市环保局。项目库后续更新项目申报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84419395
附件: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清单
38-365365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