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环保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33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苏环办[2016]10号)和《关于运用信用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16]50号),就组织做好我市2015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学习,深刻领会。认真学习近年来国务院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及《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等一系列信用管理文件精神,把信用体系建设融入环境监管,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推进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强化领导,严密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依法、严格、规范地实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辖市(区)环保局向市局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初评结果,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输入“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辖市(区)初评结果报送后,由市局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复核工作,复核工作涉及数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市局法规处做好协调工作,市局科技处(环境信息中心)做好信息技术保障工作。
三、建设平台,提升质量。今年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通过“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归集,有条件的地区要从属地各业务子系统或“一企一档”中自动抓取信息,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各地区非国控企业至少80%要进入“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归集,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各地环保信息部门要按照平台统一标准接口对接,力争按照评价指标项自动抓取信息并实现留痕。
四、反馈结果,推动运用。要按照规定将初评、复核情况反馈参评企业,由辖市(区)环保局负责告知企业初评结果,由市局负责复核的处室、单位向企业反馈复核意见,并听取企业意见。4月1日前辖市(区)环保局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初评,并通过系统向市局上报结果,4月10日前市局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初评复核,并通过系统向省厅上报结果。非国控企业评价结果由辖市(区)于6月5日左右自行发布,6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局。要注重评价结果的应用,落实绿色信贷和差别水电政策的实行。
五、创新制度,推进改革。各地要依法开展制度创新,充分运用信用手段,在环境管理中建立“黑名单制度”及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在新的一轮机构改革中转变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行政审批、现场执法等以信用为核心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信用管理模式。评价工作结束后,市局于6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厅。
附件:市环保局复核工作职责分工
38-365365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