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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6 08:55:00  来源:法规处 字体大小:【    】

各辖市(区)环保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33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苏环办[2016]10号)和《关于运用信用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16]50号),就组织做好我市2015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学习,深刻领会。认真学习近年来国务院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及《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等一系列信用管理文件精神,把信用体系建设融入环境监管,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推进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强化领导,严密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依法、严格、规范地实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辖市(区)环保局向市局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初评结果,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输入“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辖市(区)初评结果报送后,由市局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复核工作,复核工作涉及数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市局法规处做好协调工作,市局科技处(环境信息中心)做好信息技术保障工作。

三、建设平台,提升质量。今年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通过“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归集,有条件的地区要从属地各业务子系统或“一企一档”中自动抓取信息,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各地区非国控企业至少80%要进入“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归集,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各地环保信息部门要按照平台统一标准接口对接,力争按照评价指标项自动抓取信息并实现留痕。

四、反馈结果,推动运用。要按照规定将初评、复核情况反馈参评企业,由辖市(区)环保局负责告知企业初评结果,由市局负责复核的处室、单位向企业反馈复核意见,并听取企业意见。41日前辖市(区)环保局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初评,并通过系统向市局上报结果,410日前市局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初评复核,并通过系统向省厅上报结果。非国控企业评价结果由辖市(区)于65日左右自行发布,6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局。要注重评价结果的应用,落实绿色信贷和差别水电政策的实行。

五、创新制度,推进改革。各地要依法开展制度创新,充分运用信用手段,在环境管理中建立“黑名单制度”及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在新的一轮机构改革中转变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行政审批、现场执法等以信用为核心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信用管理模式。评价工作结束后,市局于6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厅。

附件:市环保局复核工作职责分工

 

 

 

 

 

  38-365365                                                

                                     2016年3月23

 

 

 

 

 

 

 

 

 

 

 

 


附件:

市环保局复核工作职责分工

序号

评价指标(内容)

评价标准和办法

责任部门

1

污染防治类指标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36

 环评处(牵头)

环境监察支队

未通过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

-36

 环评处(牵头)

环境监察支队

2

总量控制

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超过控制指标

-36

总量处

3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超标1

-5/

环境监测站

污染源自动监控日数据超标1

-0.1/

环境监察支队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80%

-10

环境监测站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小于75%

-15

环境监察支队

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

-15

环境监测站(牵头)

环境监察支队

4

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36

固管中心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

-20

固管中心

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进行网上动态申报

-5

固管中心

5

环境管理类指标

环保机构、人员、制度

没有专管或兼管的环保人员或机构,没有满足企业环境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如环保岗位责任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保信用报告公示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等

-2/

环境监察支队

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

环境监察支队

6

排污申报情况

未按时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

-5

环境监察支队

无排污许可证或不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

-20

总量处

7

环境统计填报

未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信息

-5

总量处

8

缴纳排污费情况

迟缴或不足额缴纳排污费

-15

环境监察支队

拒绝缴纳排污费

-30

9

清洁生产

没有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发〔201054号)文件要求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10

总量处

10

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

完成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

+2

科技处

11

社会影响类指标

行政处罚

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10/

法规处

12

民事、刑事处罚

因环境违法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40/

法规处、环境监察支队(牵头)

13

重要环境失信情况

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10/

环境监察支队

未执行限产、停产决定

-20/

环境监察支队

被环保部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60

环境监察支队

被省环保厅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40

环境监察支队

被省辖市环保局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20

环境监察支队

14

重要环境违法案件

因环境违法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36

环境监察支队

15

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0

环境监察支队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0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0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60

16

环境信访投诉

经环保部门查实,确因企业环境污染或企业环保问题造成群众信访投诉(来访投诉、来信投诉、电话投诉、网络投诉)

-2/

环境监察支队

17

新闻媒体曝光

因环境问题被主流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

-2/

宣教中心

18

“四群双评”万人评企业评议结果

被评为差评,并经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属实

-3

监察室

19

企业环境信用报告

编制并分级向社会公示和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环境信用报告,且环境信用报告的编制机构应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信用办〔200819号)要求。

+5

法规处

20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

法规处

21

环境表彰

受市级环保部门表彰

+2/

实施表彰部门

受省级环保部门表彰

+3/

实施表彰部门

受国家级环保部门表彰

+5/

实施表彰部门

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即扣分,鼓励性指标为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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